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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最高院:误拆、拆迁公司超范围拆除房屋仍属违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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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24-3-28 22: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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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时有发生,有的强拆是大摇大摆地进行,而有的强拆则打上“偷拆”“误拆”的旗号,借口称“房子拆错了,不是打算拆你们的”,企图逃避行政责任。那么,房子真的有那么容易被拆错吗?下面,我们看一个最高院关于误拆、拆迁公司拆除房屋的相关案例,看看所谓的“误拆”能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强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北路整体改造提升要求,武昌区政府承担中北路沿线拟整治范围拆迁工作,杨某的房屋位于拟拆迁范围内。武昌区政府口头委托第三人家园所提前对杨某等四家房产实施协议收购,其他三家与第三人家园所达成协议,第三人家园所多次与杨某商谈未达成协议。

      2014年6月12日,第三人家园所在对达成协议的三家房屋实施拆除时,一并将杨某房屋拆除,杨某在场。杨某向派出所报案,称其房屋被无故拆毁,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要求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杨某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起诉区政府强拆无事实依据,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驳回了起诉。杨某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被驳回。杨某于是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指令湖北省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征收房屋的职权。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其他主体实施房屋征收行为的,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强拆行为发生时,武昌区政府虽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其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武昌区政府应当对家园所拆除涉案房屋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武昌区政府以家园所的拆除行为超出双方口头约定的范围为由,主张免除其法律责任,不能成立。

      在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被拆迁方可以通过起诉确认强拆违法,然后申请国家赔偿,并且赔偿的金额不应低于因房屋征收得到的补偿。但是获得赔偿的前提是强拆被确认违法。当被拆迁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适格的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部门以不是自己实施的,是拆迁公司的误拆等理由企图逃避行政责任,被拆迁方一定要注意,要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不要以强拆的民事主体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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